上海留学生落户政策2022新政策 上海留学生落户2021新政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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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海市对留学生落户政策进行了一些调整和优化。以下是一些可能适用的新政策措施:
留学生毕业后可直接申请落户:符合条件的留学生毕业后,可以直接在上海申请落户,无需再返回户籍所在地。
留学生创业就业可申请落户:留学生在上海创业或就业的,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落户。
留学生创新创业可享受优惠政策:上海市对于留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包括资金支持、场地扶持、人才引进等方面。
留学生回国后可补缴社保:2022年引进人才落户上海,社保可补缴,开放至年底!但仅限补缴今年4月至11月期间的社保。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政策细则和申请条件可能会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建议您咨询当地的公安局或出入境管理部门,以获取最准确和最新的信息。他们将能够为您提供详细的指导和帮助。祝您顺利完成留学回国并顺利落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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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留学生落户2021新政策是什么在19年之前,全国开启哄抢人才大战之前,政府基本上在观望和研究为主。而留学生落户并不被大家看重,觉得麻烦复杂。而且很多政策说的不是很清楚,导致很多人不知道如何下手。
上海留学生落户政策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近年来,人才战略成为了共识,落户所需材料日益减少,申报流程不断优化,这样就为高端人才落户开启了一个新的大门。政策上也取消了很多流程:
如单位介绍信、公司营业执照、社保单子和个税单子等都不在需要提供;出入境记录可以通过随申办打印,实有人口可以通过线上等级, 部分地区可以网上调档等。
一、留学生,是指在母国以外进行留学的学生。“留学生”一词起源于中国唐朝时期中日文化交流,意为当遣唐使回国后仍然留在中国学习的日本学生,现在泛指留居外国学习或者研究的学生。
二、教育部数据显示,2015年度中国出国留学人员总数为52.37万人,回国40.91万人,较上一年增长了12.1%。而在从1978年到2015年底的37年间,走出国门的留学生累计达404.21万人,毕业后回国发展的占79.87%。
三、唐朝时,日本政府为了吸取中国的先进文化,曾多次派遣唐使来中国。遣唐使团是外交使节,在中国停留的时间不能过长,因而难以更好地吸取中国的先进文化。所以日本政府从第二次派遣唐使起,就同时派遣“留学生”和“还学生”。
四、7世纪以前,日本学习中国文化主要靠中国移民的传播。至推古天皇在位(593—629),圣德太子摄政期间,日本开始直接向中国派遣“遣隋使”、“遣唐使”以及大批留学生和留学僧,主动学习中国文化,成为最早派人到中国留学的国家,隋朝也是中国开始大批接收外国留学生的时期。
五、唐朝的时候,中国同日本的友好往来更是盛况空前。从贞观年间开始,日本先后派遣了13次“遣唐使”,还有6次迎送唐朝的使者。每次所派遣唐使团规模都很大,最多的时候达到了600人。留学生和留学僧都是跟随使团到达中国,使团回日本时,留学生(僧)们则仍留下来学习中国文化。
六、日本留学生一律被安排在国子监学习。唐朝国子监有六学: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和算学,各学招生对象不同。唐玄宗命国子监的四门助教赵玄默在鸿胪寺教授这些留学生们的功课。
留学生回国落户上海
留学生落户上海流程如下:
一、上海留学生落户办理流程第1步:先确定自己属于哪一类落户类型
目前新政后还是分两类:半年一倍类型、一年1.5倍类型
半年一倍类型包括:境外博士、国内全日制本科+境外高水平硕士、国内双一流本科+境外硕士、境外高水平本科、境外本硕连读、其他类型。
一年1.5倍类型包括:国内非全日制本科+境外硕士、国内大专+境外硕士、国内大专(单独就读)+境外非高水平本科、HND,联合办学等、其他类型。
如果不清楚自己属于哪一类落户的留学生,可直接咨询落户部门。
二、上海留学生落户办理流程第2步:按照落户类型找到合适的工作
目前落户上海的申报工资和社保基数1倍是10338元/月,2022年7月份调整后预估11500元/月
如果是刚开始找工作或者刚入职的留学生,属于半年一倍类型的,
工资和社保基数达到11500元/月,属于一年1.5倍类型的,工资和社保基数要求达到17250元/月。
如果担心工资和社保基数达不到落户的要求,可以找公司协商,自己补差价,如果是着急落户的留学生,建议可以先找方便协商的中小型企业就业。
如果是一年1.5倍类型的留学生着急落户,可以走创业落户政策;如果是半年一倍类型的留学生,着急落户暂时又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也可以直接咨询落户部门。
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审批程序,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5]34号)以及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条件
留学人员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回国后直接来上海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回国时间在1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2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3、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3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二)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申请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须六个月(含)以上。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试用期。
(三)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属于国家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须由用人单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受理。
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留学回国人员安置登记表》一份(附一张二寸证件照)。
(二)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
(三)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原件。
(四)国外学位(历)证书复印件。
(五)属于进修人员的须提供国外进修证明(附推荐机构的翻译件)、国内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
(六)出国留学前国内最高学历(位)证书复印件;属肄业的须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复印件;留学期间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需附相关辞职证明。
(七)本人护照内所有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属在香港地区学习的须附香港居民身份证。
(八)系家庭户口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出国前系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系集体户口须提交户籍证明和身份证;留学期间已注销户籍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九)户口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处,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
(十)回国后已在沪工作未申办落户的,须提交劳动(聘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费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需附劳动用工手册或由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十一)有婚史者须递交结(离)婚证及相关证明;持国外结(离)婚证明另需附推荐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十二)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 家属随迁条件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配偶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及16周岁以下或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同时申请落户。留学人员回国后结婚的配偶,不属随迁范围。
第五条 家属申请随迁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留学回国人员配偶安置登记表(附一张二寸证件照,子女免表)。
(二)国内最高学历(位)证书;属肄业的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若配偶为留学回国人员的所需材料与留学回国人员相同。
(三)随(归)迁配偶(属农业户口的须先办理“农转非”)和子女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身份证,配偶体检证明(由上海市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六个月内有效的体检报告原件)。
(四)国内无户籍由国外随归的配偶,附90天有效期的户籍注销证明、本人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
(五)在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且父母双方国内均注销户籍的,须附国外出生证明和推荐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中国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在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且父母一方国内有户籍的,先要在父(母)或其他亲属户籍地报出生入户,且附国外出生证明、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本人护照或旅行证。
(六)随迁配偶有工作单位的,附原单位辞职证明;若在上海已有工作单位的附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属三资企业的须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安置表须在用人单位意见栏内盖章并附劳动(聘用)合同。
(七)放弃随迁的配偶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及放弃随迁承诺书。
(八)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需提供学籍证明。
(九)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及家属随迁,应当由留学回国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是指: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面,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沪分支机构。
(二)大型跨国企业在沪依法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注册并设有专职人事(组织)部门的非企业法人社团机构单位。上述单位必须持有上海市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通过人才派遣方式就业的,由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无专职人事部门的民营企业的申请,须由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职能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申报。用人单位不得委托其他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代理申报。
第七条 申请时用人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持介绍信及有效身份证件。
(二)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四)系事业、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证;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五)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六)用人单位系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须提交:1、法人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法人公章(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盖法人公章);2、法人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法人公章;3、法人机构授予的人事招聘权授权书;4、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5、分支机构的上海市社会保险登记证。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七)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有效劳动(聘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纳单或社会保险缴纳单。
(八)属留学人员来沪投资创办的企业需提供本企业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关于办理流程
(一)用人单位按要求向受理部门(上海海外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二)具有特殊专长或是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直接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受理。
(三)受理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出具书面的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的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约定补正的期限。逾期仍不能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受理部门对予以受理的材料进行整理、复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核。
(五)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按照规定,对初审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六)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将审核通过的意见反馈受理部门,并将审核通过的落户名单汇总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10个工作日一次),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将名单转发本市各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书面的《不予审批决定书》。
(七)受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函、落户确认单、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手续,并网上告知申请单位。
(八)申请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凭相关证明领取批件后办理户口迁移、申报、人事档案调动及劳动手册等手续(户口申报须在人事档案调入后办理)。
第九条 其它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本实施细则中的未尽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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